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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阳县飞煌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菏泽市花王高压容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田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田阳县飞煌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宁市富瑞化工燃气成套设备经营部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于2018年10月18日解除; 二、被告南宁市富瑞化工燃气成套设备经营部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田阳县飞煌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定金59,100元、预付款30,900元并支付违约金90,000元; 三、驳回原告田阳县飞煌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田阳县飞煌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5元,被告南宁市富瑞化工燃气成套设备经营部负担19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