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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京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江苏安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
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西南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安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822814.41元及逾期利息(以12822814.4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月1日起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安信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555元,由被告上海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将该款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3555元。

裁判日期 2019-04-18
发布日期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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