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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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东旭光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芜湖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芜湖东旭光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0600万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