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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芜湖市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芜湖中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2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芜湖市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3328017.15元并以上述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芜湖市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6115元,由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32671元,芜湖市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4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800元,由芜湖市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0456元,芜湖市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3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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