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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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武汉秀玉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虹格堡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珞珈创意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鑫食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世纪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上海鑫食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湖北银泰百货有限公司(现为被告湖北珞珈创意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28日签订的《新食代台湾美食广场银泰店联营合同》,解除原告上海鑫食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被告湖北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世纪分公司于2008年10月21日签订的《新食代美食广场武汉银泰世纪店补充协议》; 被告湖北珞珈创意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鑫食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可得利益损失40万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鑫食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原告上海鑫食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缴15400元),由被告湖北珞珈创意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熊 敬 人民陪审员 凃传生 人民陪审员 张怀胜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号日 书记员毛泽治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