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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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85206.19元。被告***、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4元,减半收取2732元,由原告***承担1767元,被告***、***、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9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