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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85206.19元。被告***、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4元,减半收取2732元,由原告***承担1767元,被告***、***、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9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1
发布日期 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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