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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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华平新能源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 四川北控清洁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协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阳新县鹏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本金9000000元及罚息430486.88元(2020年10月11日之后的罚息,以9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上述全部债务负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签订的《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有效,原告就被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对渭南市华平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34650000元、对四川北控清洁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18847687.5元、对阳新县鹏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15968000元、对河南协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14035342.1元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质押权,并有权对处置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87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71元、由两被告负担受理费7780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75156元、保全费5000元,其中受理费75085元、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7805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