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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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中心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泰安市吉峰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鲁J×××××车辆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6501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以上共计19801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鲁J×××××车辆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232.41元(12232.41元-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3000元,以上共计5932.41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780元。 四、被告***、泰安市吉峰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五、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11538.41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5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