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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支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50%的比例支付原告剩余医疗费330722.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15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380901.77元、交通费2500元、残疾赔偿金88524.5元,共计814498.32元,扣除已支付的150000元,再支付664498.32元。 三、原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被告***50000元。 四、被告***、沧州市明大友汽贸有限公司、南皮县明大汽车运输队不承担支付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44元,减半收取计10422元由原告承担3842元、由被告***承担65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在判决生效后二年内有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