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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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六建池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池州市贵池区东南门窗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池州市贵池区东南门窗厂支付工程款68300元; 二、驳回原告池州市贵池区东南门窗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754元,由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508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