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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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欣科阀门有限公司 宁波科瑞特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浙0602执恢132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602民初103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仁海与被执行人宁波科瑞特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余姚市欣科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695770元、一般利息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021年1月26日,申请执行人王仁海向本院书面提出已与被执行人协商执行和解相关事宜,申请法院以和解长期履行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和解长期履行结案方式的要求,现对(2020)浙0602执恢1321号案作结案处理。 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