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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解除本院依据(2020)湘0102财保66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新锰矿分公司、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