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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衡阳市华荣出租车有限公司 长沙先导快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97576.31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衡阳市华荣出租车有限公司人民币2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97576.31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6415.55元; 五、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4969.63元; 六、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衡阳市华荣出租车有限公司人民币9298.8元; 七、驳回原告***、衡阳市华荣出租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08元,减半收取2454元,由原告***负担736元,由被告***负担17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