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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章县润鑫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偿还借款28,069,419.71元及利息3,543,740.16元,合计31,613,159.8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0月27日,之后的利息、复利另计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30%基础上再上浮50%确定,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宜章县润鑫矿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广州铁路集团广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对宜章县润鑫矿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8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866元,由被告宜章县润鑫矿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6 |
| 发布日期 | 2021-0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