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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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93457.04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7216.9元。 三、被告固始县旺达驾驶员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16693.31元。 履行方法:将执行款交至固始县人民法院帐户。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账号:16×××31。 当事人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8元,减半收取计1324元,由被告***与固始县旺达驾驶员培训学校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