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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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滨江支行 南京塔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塔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70600元并偿付违约金(以170600元为基数,按每天万分之四标准,自2019年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户名: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滨江支行,账号:11×××03)。 二、被告***对被告南京塔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6元减半收取2088元,保全费1489元,合计3577元,由被告南京塔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3577元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汇付原告上述指定账户,原告预交的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