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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杭州信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项70902.45元及资金占用费(以70902.45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案件受理费1582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142元(原告已预交1351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1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