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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常熟市汇鑫家纺有限公司
常熟市东宝纺染有限公司
常熟市金鹤印染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钲鹤、***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39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9年11月1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89779.76元,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王钲鹤、***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62293元。

上述第一、二项款项由被告王钲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62)。

三、被告***、***、***、***、王垌、常熟市金鹤印染有限公司、常熟市东宝纺染有限公司、常熟市汇鑫家纺有限公司对被告王钲鹤、***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4340元,由被告王钲鹤、***负担,被告***、***、***、***、王垌、常熟市金鹤印染有限公司、常熟市东宝纺染有限公司、常熟市汇鑫家纺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帐户名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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