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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76114.33元; 二、被告***、银川花芮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不能清偿部分按四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银川花芮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保证责任范围内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1元,由被告***、***、银川花芮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