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老君堂医药连锁经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老君堂医药连锁经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乌鲁木齐润禾亚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2138.98元; 二、被告新疆老君堂医药连锁经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乌鲁木齐润禾亚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利息801.95元。 上述应付款项合计22940.93元,被告新疆老君堂医药连锁经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乌鲁木齐润禾亚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不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判决给付标的22940.93元,原告润禾亚泰公司请求标的为23357.38元,占起诉标的额的98.21%。案件受理费191.97元(原告已预交191.97元),由被告老君堂医药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的98.21%即188.53元。另由原告润禾亚泰公司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的1.79%即3.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