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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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煤忻州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煤矿集团同地永财坡煤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地永财坡煤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阳煤忻州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设备款7846590元、配件款10971元,并承担原告利息损失,设备款利息从2014年8月23日起计息、配件款利息从2015年11月1日起计息,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原告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80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0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