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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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三燕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北票市宏发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在肇事车辆“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000元、护理费37,248元、误工费30,174元、交通费400元,以上合计75,822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在肇事车辆“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3,533.87元,伙食补助费14,550元,以上合计38,083.87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在肇事车辆“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000元、护理费4,992元、误工费3,393元、交通费400元,以上合计10,785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在肇事车辆“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7,657.06元,伙食补助费1,950元,以上合计9,607.06元; 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