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漳浦县一德石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漳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漳浦县一德石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从2015年2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 二、漳浦县一德石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并从2015年1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 三、漳浦县一德石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从2015年1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 四、漳浦县一德石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30000元,并从2014年10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49.42元,减半收取8074.71元,由***负担818.71元,由漳浦县一德石化有限公司负担7256,漳浦县一德石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