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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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红帆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红帆特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4,375元及利息(以234,375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08元,由四川省中药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