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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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青海大学附属医院 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661.78元、护理费7968元、误工费16360元、营养费3750元、伤残赔偿金37848元,合计71587.78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鉴定费280元。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0元,减半收取计1115元,由原告***负担312元,被告***负担8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