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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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587,2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87,29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6.9元,由被告***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预付的,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1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