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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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天泰昌建筑有限公司 吉林省天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柳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省天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办理完毕283321元工程款增值税普通发票交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XXXXX部队;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XXXXX部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7372元,减半收取计3686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XXXXX部队负担1843元、吉林省天泰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