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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省鸿发集团有限公司
四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吉林远恒科技有限公司
伊通满族自治县河源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伊通满族自治县河源化工有限公司的异议成立;

二、变更(2020)吉03执恢38号之二执行裁定“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四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共计7629751.16元”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四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金、一般债务利息、违约金共计6396227.68元”;

三、驳回四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2021-01-19
发布日期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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