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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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胜支行 宁夏恒信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恒信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12607.45元、支付至2020年5月31日的利息63103.9元,合计375711.35元;2020年6月1日起的利息,以欠付代偿款本金为基数,以月利率2%为标准,计算并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二、被告***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如被告***、***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则依法拍(变)卖被告***、***共有的宁AXX**号汽车,所得价款依法优先清偿原告宁夏恒信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上述债权; 四、驳回原告宁夏恒信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36元、保全费2399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02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