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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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新疆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3,348.70元; 二、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 三、第三人新疆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499,546.70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偿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38,137.11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201,485.81元,给付标的163,348.70元,占诉讼标的的81.07%,案件受理费4,322.29元,由原告***负担818.21元,由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504.08元。公告费710元,由第三人新疆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7 |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