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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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承保的×××号牵引车机动车商业保险中的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员)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二次手术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258191.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6元,减半收取2853元,由原告***负担26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分公司负担25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