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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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7月30日借款本金95488.47元、利息1272.69元、罚息56.31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前述借款本金和利息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实际利率上浮50%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催收工本费300元; 三、驳回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4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日期 | 2021-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