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兴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12719.18元、护理费7066.5、精神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720元,共计23505.6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营养费1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鉴定费1300元,共计4500元的60%即27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为原告垫付2600元医疗器具费,待保险公司赔付后,原告应相应返还。 案件受理费326元,原告***承担130元、被告***承担1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21,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开封市金明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3-21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