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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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宇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九彩科技制版有限公司 河南希芳阁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2019)被告河南希芳阁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宁市国宇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14667.4元及利息(以414667.4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宁市国宇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48元,减半收取3924元,由原告南宁市国宇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6元,被告河南希芳阁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