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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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榆林市华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分期付款购车合同》有效。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榆林市华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购车款欠款人民币237704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8年9月11日起计算至该欠款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为1.2分)。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榆林市华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 四、***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诉讼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68元,减半收取3434元,由被告***承担3000元,原告榆林市华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4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