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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
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桂0226民初9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桂0226民初93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第六项;

三、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就抵押物(***、***位于三江侗族自治县的房产(权属证号:三江县**)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5534元(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77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534元,由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4元,由三江县侗佳缘茶叶经营部、***、***、***负担20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83元(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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