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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吉运集团北京浩瑞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作出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矫形器费等各项损失共计八万五千二百五十八元四角九分;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29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负担9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1-12
发布日期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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