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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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 芜湖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借款本金441516.81元,并合同约定的利率继续支付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芜湖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清偿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126元,由被告***、***、芜湖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履行债务时一并将该费用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