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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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华通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9年9月1日-2020年4月21日房屋租金人民币485793元,并支付原告贵州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45738元,合计人民币631531元。 二、驳回原告贵州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68元,减半收取4934元,由原告贵州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34元,被告***承担45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在二年内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