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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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登市嘉晟家纺厂 威海市勇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 山东文登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文登市嘉晟家纺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借款本息合计3975584.38元,并承担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等费用(以实际还款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对账单确定的数额为准); 二、文登市嘉晟家纺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律师代理费10万元; 三、威海市勇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文登市嘉晟家纺厂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威海市勇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文登市嘉晟家纺厂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0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文登市嘉晟家纺厂、威海市勇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