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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家庄华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胜利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胜利支行透支本金及手续费、利息(含复利)、滞纳金、律师费共计44130.96元(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4月12日,以后利息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若被告***、***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胜利支行可就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涉案冀T×××××车辆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石家庄华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石家庄华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石家庄华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该项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1-05
发布日期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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