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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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剩余转让款30000元,并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1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