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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财产损失等各项损失共计232341.39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22000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10341.3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5266元,减半收取计2633元,由原告***负担633元,被告***负担2000元。 被告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7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