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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并以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支付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2
发布日期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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