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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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并以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支付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