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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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沙玲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施菊芳后续损失2146元。 二、被告**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施菊芳后续损失110800元。 三、被告人保常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施菊芳后续损失124273.04元。 四、驳回原告施菊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施菊芳承担25元,被告沙玲芳承担200元,被告**红承担300元,被告人保常州市分公司承担300元。(此款已由原告施菊芳预交,原告施菊芳同意被告沙玲芳、**红、人保常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