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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罚金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183执17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普州市。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晋州市。

本院在执行***与***罚金一案中,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1形终5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一、维持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0183形初75号判决第二项,即“依法追缴被告人***非法所得,返还给受害人贾林权人民币三万九千元、***人民币三万零十元”部分;二、撤销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0183形初75号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初罚金三万元(已缴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部分;三、上诉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撤销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已缴纳)的缓刑部分,将原判刑罚与本次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三万元,剩余三万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2020年0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执行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各一份,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09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2020年09月22日通过最高院查控系统分别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企业登记,同时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进行查询,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车辆两辆已过户,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10月13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20年12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12月11日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随时恢复执行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该案件自动进入最高院终本数据库,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财产及时通过指挥平台反馈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实现债权为3.001万元及利息。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学彬

审判员  赵江深

审判员  赵永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贞田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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