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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数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6586.6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36586.68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8日起按年利率4.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合肥数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合肥数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560元,被告***承担84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