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止,按年利率10.005%计算;自2019年1月25日起至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按年利率13.0065%计算),两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对被告***、***应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的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