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登封市嵩达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申请人登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6月6日对被申请人登封市嵩达建材有限公司作出的登自然资罚决字〔2019〕2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1.责令登封市嵩达建材有限公司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070.0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3920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登封市嵩达建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9615.34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288460.2元罚款,一般耕地454.74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计9094.8元罚款,共计罚款297555元); 二、对于准予强制执行登自然资罚决字〔2019〕2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一项处罚,即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登封市嵩达建材有限公司“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070.0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3920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申请事项,由登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上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