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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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嘉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文安县华兴木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行 廊坊羽坚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廊坊市嘉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安支行的借款本息274785.54元并支付违约金、逾期保费及利息损失,其中部分以424785.54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5日起支付至2018年8月6日止;其中部分以324785.54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7日起支付至2018年9月28日止;其中部分以274785.54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9日起支付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违约金及逾期保费标准按年利率24%计算。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文安县华兴木业有限公司、***、***、***、***、廊坊羽坚建材有限公司、***、***对上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2710元,由被告***、***、文安县华兴木业有限公司、***、***、***、***、廊坊羽坚建材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






